张斌是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知识产权科的检察官。这个两年前才成立的“新科”,专门审查起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过,近日他们办理的不仅仅是发生在开发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南长、锡山、无锡新区三地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归他们管辖。
这缘于江苏省检察院最新发出的一份通知。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对于知识产权和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省检察院分别赋予34家和32家基层检察院集中办理资格:即突破属地管辖原则,确定部分检察院在指定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和资源环境类案件专人专门负责审查起诉。无锡开发区检察院便是34家具有集中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资格的基层院之一。
“从原来的一个区,到现在的四个区,我们必须把视野放到所有管辖区域乃至全市范围。”张斌说。目前,他们正积极与其他三个区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沟通,为落实集中办理规定做好对接工作。
两类案件实行集中办理模式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在我国,行政区划不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同时也是司法权的划分界限。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受理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这也就是属地管辖,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管辖规则。不过,在遇到特殊案件时,法律规定,可以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但基本上是对于个案的调整。
集中管辖,即突破属地管辖,指定部分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进行集中办理,这项探索始于2008年。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也就是“三审合一”。2009年3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展试点,即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为了与“三审合一”配套,省高法探索集中管辖审理模式。省检察院集中办理办案模式,也从此起步。
2009年6月10日,江苏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会签了《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试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郑雯静说,在最初的设计中,除了市级检察院,另外还规定了16家基层院可以办理所属区划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但更多的探索在于检察院内部办案力量的整合与专人办理机制的构建。这为今后进一步拓宽“集中”的范围积累了经验。
此后,一些案件受理量大、办案能力强的基层院也开始与当地法院协商,探索跨行政区划的集中办理模式。如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从2009年底开始,被指定为镇江市唯一承担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职责的基层检察院。
2013年,“集中办理”的探索步伐再次加快。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强,司法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资源环境类案件也被纳入集中办理的范畴。2013年10月21日,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探索建立污染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2015年4月13日,省检察院正式下发《关于规范资源环境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
这份通知明确了对这两类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的集中办理,对具体的受案范围、案件受理和移送程序、提前介入和法律监督原则等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通知还规定了34家集中办理资源环境案件的基层院,有权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基层院也由原来的16家增至32家。集中办理模式更加规范。
司法保护最优化
那么,为什么要对这两类案件进行集中办理?一句话,是希望通过司法资源的集中配置来提高特定案件的办理质量。
郑雯静告诉记者,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专业性强、民刑交叉、地方保护主义是办理知识产权和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共同难点。集中办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诉讼环节的衔接,以及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都具有积极作用。“集中,是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公诉局局长朱莉莉对此深有感触。
“刚开始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干警们都要边阅卷边查法律规定,还要四处找寻、求教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朱莉莉坦言,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业领域广,法律更新快,必须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例如在一起网游著作权侵权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架设私人服务器,运营他人拥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通过玩家充值购买游戏装备牟取暴利。由于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关于是否构罪难坏了办案干警。后来查到最新司法解释,游戏服务器端注册会员达一千人以上,就可追究刑事责任。
朱莉莉表示,正是专人专门集中办理模式,为他们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如今,知识产权科的干警都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行家里手。在一起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机械设备牟利的案件中,承办人敏锐地意识到,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这属于帮助行为,成功将犯罪嫌疑人作为共犯追加起诉。
其实,在办理知识产权和资源环境类案件中,法律知识只是办理案件的敲门砖。大量的科技、化工、网络、工业设计等方面的知识需要承办人了解甚至掌握。一组软件程序的源代码、一道精细工艺数据的小数点、一个被污水样的PH值,都可能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证据。
此外,这两类案件民刑交叉的特点尤为突出。一起案件,往往伴随着民事侵权、行政争议和刑事犯罪等问题,从而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泰州检察机关去年查办的泰兴“12·19”环境污染系列案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刑事诉讼中,14名污染环境肇事者、2名渎职人员均获实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成功索赔上游企业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创下我国环保领域赔付额最高的民事赔偿纪录。
由于泰州市检察院办案初始就确立了集刑事、民事、职务犯罪办理于一体的办案思路,突破了以往环保类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的瓶颈。刑事犯罪部分非法倾倒2.5万吨废酸的证据,也为两名海事人员渎职行为的定罪、量刑以及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奠定了基础。
因此,集中办理的办案模式,不仅能够缩短各部分案件的审理时间,尽快回应百姓诉求,同时也避免了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滞缓、办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充分发挥办案合力。
南京鼓楼区检察院知识产权科的顾明君也表示,目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层次较低,还停留在假冒伪劣、盗版光盘这些传统的制假售假流域,而涉及高科技行业等核心技术方面的案件,平均一年也就一两件,比例非常小。其中,法律性质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不一致,以及各地司法标准不统一是重要原因。集中办理办案模式能够迅速统一理念和标准,对统一司法尺度有意义,对类案指导有作用,从而体现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价值。
不容忽视的是,集中办理模式,对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具有积极意义。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当地的经济增长,往往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本地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造成污染的企业,或是在处理经济纠纷中,偏袒本地企业等等。在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重合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必然影响司法公正。
“集中办理的跨行政区划特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为检察权、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郑雯静说。
归根到底,集中办理模式镶嵌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能为以打击、预防、服务为内容的司法保护带来最大化和最优化效应。
“跨”出第一步
目前,根据江苏省检察院下发的通知,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仍限于审查起诉环节,审查逮捕依旧按属地受理。这将使检察机关面临同一起案件,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基层检察机关可能不同,无疑增加了检察机关内外部衔接的困难。
很多一线干警对此表示担忧:“发出检察建议后,异地公安机关怠于回复、纠正怎么办?”“跨区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无缝衔接?”“同一案件捕诉机关定性不一致怎么办?”
郑雯静坦言,接下来的实践中,统一理念、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十分迫切。
“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另一方面,还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通过开展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尺度,实现资源信息互通共享。”
事实上,江苏多家基层检察院已开始探索审查逮捕环节的集中办理模式。镇江金山检察院从今年开始,对镇江全市的资源环境类案件集中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
“集中办理模式正在探索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我们应当看到这种模式能对建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积累经验。”郑雯静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大部署,目的就是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目前,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已进入实践探索阶段。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这是我国首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它依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确定了以知识产权案件、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以及海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为重点的管辖范围。
目前,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也已列入2015年江苏省检察改革工作要点,将依托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按照推进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级别、编制、管辖区域和办理案件类型等问题,是今年的重点任务。
(《清风苑》杂志)